案情回顾:2019年6月,小陈与小倩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21年3月初,小陈与小倩商议购买房屋一套,价格120万元,首付30万元,剩余90万元为银行贷款。
为帮助购房,小陈父亲老陈于同年3月20日向小倩转账10万元。此外,小陈好友小伟在4月3日向小陈转账5万元,但未备注转账用途。婚姻存续期间,小陈曾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2万元。
截止2024年8月,小陈以其个人名义向度小满、花呗、微粒贷、好分期、放心借等各类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累计达50余万元。
手机信息显示,小陈曾在2023年1月至12月使用网络平台炒股,每次投入金额5000元到2万元不等,后小陈在2023年底将股票账户内资金全部取出。
法院判决
因就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分担问题未达成一致,小陈于2024年5月将小倩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与债务,具体包括要求平均分割共有房屋,确认剩余房贷60万元、老陈转账10万元、小伟转账5万元、各类网络借贷50万元等合计125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小倩同意分割共有房屋并愿意共同负担剩余房贷60万元,但辩称老陈转账的10万元房屋首付款系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而非借贷;对于小伟转账的5万元并不知情,对于网络平台借款50万元亦不知情、且小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55万元系小陈个人借款,与其无关。
南通通州湾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与小倩之间的婚姻经登记合法有效,现小伟主张离婚而小倩不持异议,故予以准许。
(一)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要求分割共有房屋但未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且均不同意一方享有所有权后给予对方补偿,故依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双方可就该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半分割。对于小陈名下的养老保险金2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缴纳,故小倩有权分割其中一半现金价值。
(二)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小陈主张,主要包括剩余房贷60万元、老陈转账10万元、小伟转账5万元以及网络平台借款50万元,法院具体认定如下:
01
关于剩余房贷6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债务系购买共有房屋而产生,故法院认定该60万元为共同债务。
02
关于老陈转账的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老陈虽然为帮助小陈夫妻二人购买房屋而向小倩转账10万元,但是在转账时并未明确该款项为借贷,故法院对小陈主张该笔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诉请,不予支持。
03
关于小伟转账的5万元,虽然小陈主张该5万元借款用途是支付房屋首付,但未提交关于该5万元的借条或者能够证明该5万元借贷合意的证据,亦没有提交该5万元的使用去向记录,且小倩辩称对该5万元并不知情,故法院对小陈主张该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诉请,难以支持。
04
关于网络借款50万元,虽然小陈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产生,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经审理查明,小陈和小倩均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两人收入能够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小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大额网络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部分借款被其用于炒股;加之小陈在借款时并未告知小倩,而小倩亦抗辩对相关网络借款并不知情,故法院认为该50万元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小陈与小倩离婚,两人对共有房屋各享有50%份额,日后若变卖各享有50%分配权利;对剩余房贷60万元,双方各承担50%还款责任;判决小陈返还小倩养老保险金分割款1万元;驳回了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陈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讲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通常遵循"共债共签"的规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一方签字、另一方未签字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关于共同生活债务,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若相关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如炒股、赌博、大额投资等,则难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关于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小陈主张了四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其中仅有60万房贷为小陈、小倩二人共同认可;而对于其他借款,仅有小陈一人借贷行为,并未告知小倩,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需,故法院未予认定。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本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晓光指出,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通过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的借贷合意以及借款用途等因素认定债务性质,避免非举债方因配偶一方的行为而负担债务,避免"被负债"的情形,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强化债权人的风险意义,对于调整交易习惯、引导社会行为预期以及维护市场秩序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