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设计及工艺算纱工作。2024年6月,李某在家不小心摔了一跤,被诊断为左臂骨折。为养伤,李某向公司递交了病假条。考虑到算纱工作量较大,李某主动提出居家办公。该请假申请获得了公司的批准。

因天气炎热,李某的恢复情况并不理想。同年7月,李某到岗上班,在此期间,其左臂肿胀疼痛感加重,李某至医院复诊,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李某再次向公司申请一个月的病假,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公司认为,李某已在家休息一月有余,其受伤部位不会因为继续在家休息就会减轻症状。公司要求李某到岗上班,结合李某的实际情况,公司将对其工作范围进行调整,只需负责算纱。对此,李某不同意。李某表示,手臂受伤处仍隐隐作痛,久坐后手臂会越来越肿,一出汗会延迟伤口的愈合,医生告知其目前仍需休息,并开具病休单。但公司仍要求李某到岗,并告知其若未按时到岗,将按旷工处理。双方未协商一致。

鉴于李某未到岗上班,公司先后向其发送通知,并要求当年8月5日到岗,否则旷工8日即解除合同。8月6日,公司作出解除决定。

对此,李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作出终结仲裁活动的决定书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2万余元。

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