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侣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女方怀孕引产,事后女方起诉男方索赔3.8万余元。近日,北京大兴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安某与田某系情侣。安某称,因田某未做安全措施致其意外怀孕,田某不愿结婚,也不想要孩子。妊娠期间,田某多次对她实施暴力。2023年8月,怀孕17周的安某做了引产手术。事后,安某将田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8万余元,并向法院提交了报案回执。
田某辩称,引产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已赔偿9000元。安某则称8200元转账是偿还之前的借款,并非引产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未采取安全措施可能导致怀孕。双方均不够谨慎,对怀孕及引产结果均应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安某损失共计12467元,双方各承担50%,即6233.50元。田某主张已赔偿9000元,其中800元现金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认定8200元转账系赔偿款,已超过法院核算金额,故对安某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法院最终驳回了安某的全部诉求。判决书显示,截至开庭时,双方仍为情侣关系,田某称安某又怀有身孕,二人打算近期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