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对刚找到的工作十分上心,让丈夫不解,直至丈夫在酒店抓奸妻子2次后,丈夫伤心欲绝喝下百草枯。他们夫妻之间到底发生过什么让他们离间,然后妻子出轨呢?
案情回顾
曾某今年快要三十岁了,依然单身一人。想要早日成家的曾某只好通过朋友介绍相亲,然而这一相亲还真的让曾某相中了一个比自己小几岁的刘某。
曾某奋力追求刘某,终于二人为爱结了婚,恩爱的两人在结婚不久后便诞下了一双儿女。
有了儿女的曾某与刘某的生活变得美满,但是也让他们压力倍增。一直都只有曾某在外打拼,而刘某就在家里照看孩子。显然只依靠曾某一份工资是难以养活一整个家庭的,所以曾某只好让自己的妻子刘某也出来工作。
而后刘某到处寻找工作,最后竟真让刘某谋得了一份城管的好工作。
不知刘某是因为刚工作比较忙还是怎样,常常凌晨才回家睡觉,曾某也留意到了刘某的不对劲。
一日,在刘某上班的时候,曾某就尾随刘某想要一探究竟。谁知一路尾随到了一个宾馆房间,思来想去曾某还是推开了房门,妻子刘某与一个男人在床上亲热的一幕映入眼帘。
曾某由此得知妻子出轨于领导欧某,但是想要维护家庭完整的曾某并未提出离婚,只让刘某保证不会再做出这样的事情。
刘某收敛了一段时间后,又开始与欧某联系,又被曾某发现了。曾某一气之下买了百草枯到他们办公室,威胁刘某不再和欧某来往。刘某与欧某并未将曾某的话放在心上,还嘲讽刘某不敢死。听了这话的曾某,一气之下喝掉了百草枯。
核心问题
刘某在婚内出轨欧某,是不道德的行为,违反了什么?刘某和欧某言语激怒至曾某喝农药自杀,他们需要对曾某承担责任吗?言语刺激导致他人死亡算犯罪吗?来对这起案件一一分析。
意见分析
刘某与曾某是夫妻关系,刘某出轨于欧某是属于婚内出轨。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忠诚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也就是说,在出轨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中,如果过错方存在较大的过错,但是又没有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刘某的婚内出轨行为是不触犯法律的,是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那么刘某与欧某因几句语言刺激到了曾某,令曾某当场喝农药自杀,属于犯法吗?要对其负责吗?
在相关规定中,用语言攻击导致他人死亡是犯法的。不过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对方的自杀行为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对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种行为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多因一果",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行为人是否知道被害人的病情;2、被害人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语言过激而导致被害人病发死亡"这一结果的主观恶意;4、行为人语言过激的程度;5、行为人的事后态度,如赔偿等问题。如果对方是弱势群体,那么即使是无过错方也是需要做出一定的民事赔偿。
刘某与欧某当时觉得曾某只不过是做做样子来以死相逼,认为该百草枯罐子里装的可能是其他,开口嘲讽了几句。
虽然这个行为至曾某过激喝下农药死亡,但是他们并不知罐子里是真正百草枯,语言也并非具有严重侮辱和诽谤曾某,主观上并没有想要曾某死亡的恶意。所以他们的行为与曾某的死亡没有构成因果关系,不承担法律责任。
曾某与刘某的婚姻,因为刘某的出轨而遭到破坏了,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也已经破裂。曾某可以提出离婚的,如果刘某不同意便可上诉,而并非采用这种偏激手法,丧失了自己的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