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农业公司担任门卫,后贾某在上班期间不幸猝死,经社保部门认定贾某是因工死亡。贾某的继承人贾小某申请仲裁,要求农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仲裁委支持了贾小某的仲裁请求。

农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支付贾某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贾某是临时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贾某的死亡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贾小某辩称,农业公司按月给贾某发放工资,双方是劳动关系,贾某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去世的,符合工亡认定条件,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贾某在入职时虽是临时工性质,但在贾某入职之后,农业公司再未招录其他人员担任门卫,门卫工作是农业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贾某接受农业公司的劳动管理,农业公司持续性、周期性为贾某支付工资,上述情形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因此确认贾某与农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农业公司支付贾小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0余万元。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不能仅以"临时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存在,而是应根据具体用工情况来判断,如果工作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及考勤、工资管理,劳动报酬周期规律发放,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猝死符合工亡认定条件的,应当向继承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