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女子与丈夫都是二婚且均与前任育有孩子。二人重组家庭并也育有孩子后,为了买房、保住丈夫婚前的公租房,决定只离婚不分家。可二人离婚后,女子却因中了500万大奖,瞒着丈夫并与丈夫分家。二人彻底分开后,前夫才发现女子中过大奖。要求平分无果后,前夫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500万奖金一半的份额。那么法院会支持么?

齐先生与妻子恋爱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可婚后不久,二人就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二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父亲齐先生一方抚养。

齐先生离婚后,与父母、儿子大齐住在公租房处。

陈女士也是离异单身,但与齐先生不同的是,陈女士离婚时,孩子约定由前夫抚养。陈女士离婚不久后就因工作原因认识了齐先生并与确定了恋爱关系。

二人恋爱不久后,就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儿子。

因不想失去居住的公租房,同时又想解决儿子上学等问题,齐先生与陈女士商议后决定"离婚不分家"。

事后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二人暂不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办理完上述手续后,齐先生给陈女士支付了约20万元购房款用于买房首付,新房装修好后,齐先生、陈女士带着二人所育儿子小齐,搬进新房共同生活。

之后,齐先生和陈女士互有经济往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以及还房贷等。但有时三人也会到公租房处,与齐先生的父母、齐先生的大儿子共同生活。

齐先生与陈女士都是做广告生意的,二人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公司的生意还不错。

可2022年8月份时,二人却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

因之前已经办理过离婚登记手续。因此,二人此时只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认二人所育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就可以真正做到一别两宽了!

最终,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由陈女士返还25万元购房款、房子就归陈女士所有的方式,和平分手。二人决定分手方案当天,陈女士就非常豪爽的给了钱。

可齐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前脚刚搬走,就发现陈女士在三个月前花2元买彩票中了500万元。

也就是说,陈女士之所以要分手,可能是不想和齐先生分享这500万元巨奖。但齐先生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其一半。可陈女士却说,这是二人离婚后中的奖,税后400万元奖金是其个人财产。

齐先生多次索要无果后,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其可以分割200万元(税后的一半)。

那么齐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夫妻离婚时一般会先对子女抚养权、夫妻财产进行处理并形成离婚协议,之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具体到本案中,齐先生与陈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过一份离婚协议书,并明确约定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二人离婚后又决定分手时,主张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陈女士之所以会同意给齐先生25万元,并要求房子归其所有,就是想确认夫妻财产的分割。

其次,在还没有分割之前,双方继续生活在一起,且长期互有经济往来的,一般属于财产混同。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的财产混同,无法区分陈女士用于购买彩票的2元是否夫妻以外的财产。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这2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故税后奖金400万元属于其与齐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之前陈女士向齐先生支付的25万元,系二人对婚后购买房产的分割补偿款,二人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二人协议分割时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调整,只对分割前齐先生不明知的400万元,予以确认分割,并酌情判定一人占有一半的份额。

综上,一审法院支持齐先生的诉求,判定陈女士应当支付齐先生200万元,且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陈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法院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