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劳动争议热点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重点聚焦竞业限制滥用、社保缴纳无效和劳动合同认定等关键领域。
在竞业限制方面,司法解释强调不得滥用协议。竞业限制旨在保护商业秘密,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无差别要求所有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严重限制择业权。新规明确:劳动者未知悉或接触保密事项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即使签订协议,对非涉密人员也无拘束力。同时,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必须与劳动者实际知悉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超出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依法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劳动者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社保缴纳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任何"不缴社保"约定均无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无论双方协商或劳动者主动放弃,此类约定均无法律效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实践中,用人单位常通过否认签约次数或变相操作逃避义务。新规列举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两次"的情形: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延长一年以上,或在合同中约定自动延续;又如,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另一单位签约但实际仍在原单位工作,均视为已签订两次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