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浙江台州女教师微信群聊传播不实黄谣被行政拘留一案二审落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驳回上诉人林淼(化名)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警方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当事人林淼表示无法接受,称将依法申请再审。

2024年11月,一则"天台某中学女教师卖淫被抓"的不实传言在当地社交圈扩散。95后女教师林淼在两个三人微信群及私聊中参与讨论,未经核实便向好友发送涉事教师何某某的姓名与照片,直接推动传言具象化、扩大化。同案另外两名参与传播的教师张敏、陈慧兰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2日、4日(陈慧兰因怀孕未执行)。

同年12月1日,何某某报案维权;12月24日,天台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条款,对林淼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决定。
林淼不服处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索赔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2025年12月15日,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林淼随即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围绕事实认定、证据程序、法律适用激烈交锋。
林淼辩称:自己并非谣言始作俑者,仅在私密小群与好友闲聊,无公然散布意图,与受害人素不相识,无诽谤故意;且网传信息并非源于自己,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她质疑警方未充分核查即处罚,二审法院调取的前科查询材料属事后补证,违反"先取证后裁决"原则。
法院审理查明:林淼虽未捏造谣言,却在传播链中起到关键助推作用。她发送姓名与照片,让模糊传言精准指向特定个人,显著提升传播力与指向性;即便始于私聊,接收方后续快速转发至多人群组,已造成实际扩散与名誉损害。
主观上,林淼作为教师,对"卖淫"这类高度贬损的黄谣负有更高审慎义务,却未核实便放任传播,构成间接故意。涉案信息属严重侵害人格尊严的黄谣,其行为与受害人名誉受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针对程序争议,二审法院采信警方核查材料,认定证据来源合法,驳回林淼程序违法主张。最终认定林淼行为构成诽谤,警方拘留2日的处罚综合考量情节,裁量得当。

律师解读:网络表达有边界,私密群聊非法外之地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指出,本案厘清了私人社交与公然散布的法律边界:诽谤认定不以初始传播人数为唯一标准,需结合扩散风险、实际后果综合判断。行政机关处罚与司法裁判均应恪守程序正当,严禁事后补证;公民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自由,必须履行核实义务,尤其对涉及他人名誉的敏感信息,随意传播将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表态与案件启示
林淼在受访时重申,不认可核心事实未查清即作出处罚的结果,明确将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享有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恪守信息审慎义务。面对未经证实的传言,尤其是侮辱人格的黄谣,应坚决拒绝传播,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环境与他人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