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的"法定代表",其登记信息事关公司治理、外部交易安全等。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辞任却因公司僵局难以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规定后,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某影视公司系某集团旗下子公司,2011年,王某入职某集团,负责全国的设备和排片工作。在某集团的安排下,王某担任了其名下包括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18年11月,因某集团资金链断裂,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某集团出具的离职证明。
王某离职时已要求将其作为包括某影视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法人、负责人的登记信息予以变更,某集团虽同意但未予办理。目前,某集团旗下子公司已全部倒闭,王某无法联系相关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其仍被登记为某影视公司负责人,对其再就业造成严重影响。
2025年4月,王某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涤除自己作为某影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影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登记部门涤除原告王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