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原狱侦科科长袁某,利用岗位便利充当起送货人的角色,十年时间里多次给服刑人员带进现金、手机,收受一万四千元好处,还造成多名罪犯违规减刑,这起案件一审已经宣判。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书还原全部案情。袁某先后担任监狱狱侦科科长、工会主席,明明清楚现金、手机都是监区里面明确禁止的违禁物品,却借着出入监区的工作便利,持续为服刑人员输送物品。十年之间,他十二次给三名罪犯传递现金,总金额达到十五点八万元,十九次把手机带进监区供罪犯使用。他甚至把自己名下银行卡借给罪犯用来收款,取现之后再送进监狱。

他先后收下罪犯送来的一万四千元现金,还刻意隐瞒这些人私藏违禁品的事实。直接带来的后果,几名原本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顺利拿到减刑,有的人一次减刑九个月,还有人累计减刑十几个月。流入监内的现金,被拿来赌博,交易各类违禁物品,手机则用来对外联络,转移资金,监狱内部的监管秩序被严重打乱。

法院最终以滥用职权罪对袁某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一万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能够适用从轻处理,是因为袁某主动投案,属于自首,赃款也全部追缴到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很多人会疑惑,这类行为为什么没有定徇私舞弊减刑相关罪名。审理法院认为,袁某主要行为是传递违禁品、隐瞒违规事实,属于履职过程当中徇私舞弊,破坏刑罚执行秩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现实当中,全国多地都出现过同类民警捎买带的案件,相关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高墙之内的监管,容不得半点变通。民警手中的权力,是用来改造罪犯,不是用来给服刑人员打通方便之门。民警私自夹带违禁品,看上去只是捎带一点东西,实则会动摇刑罚执行的公信力。

这类案件也在提醒监管部门,内部监督不能出现漏洞,岗位越是方便接触监区,越要绷紧纪律这根弦。一旦突破制度底线,不管任职什么岗位,最终都要接受法律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