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女子车上安装了ETC,事发当天,当女子准备驶出高速路口时,突然被一辆白色小轿车插到了前面,女子察觉到对方可能会蹭ETC,立刻脚踩刹车,放慢速度,同时快速拔下了ETC卡,白色小轿车等待未果后,只能将车辆从ECT通道倒了出来,向旁边的人工通道驶去。
据女子事后称,因为之前就有被蹭ETC的经历,所以每次路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都会特别留个心眼,事发当天,自己远远的就看到,ETC通道的旁边,停着一辆白色的小轿车。

于是,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女子缓缓的向前方驶去,并且始终控制着与对方车辆的距离,果不其然,对方车辆看到女子的车辆驶来后,立刻拐进了ETC通道。

担心再次被撸羊毛,女子直接拔出了ETC卡,静静的看着白色小轿车表演,白色小轿车在ETC通道停顿了一会后,被迫无奈倒车出来,女子见到对方驶出后,安装上了ETC卡,当着对方的面驶了出去。

以案普法 

1、交通部门大力推行车辆安装ETC,不仅仅是为了方便出行,也是为了更好的管理车辆,可万万没想到,这样的便捷通道,却成为了别有用心之人逃避缴费的手段,比如本案中的白色轿车车主,也比如之前网络曝光的一位男子,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蹭ETC多达149次!

很多车主认为,蹭ETC的行为最多是不道德,谈不上违法犯罪,所以愈发的有恃无恐起来,甚至有人在网上发表了蹭ETC的攻略,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不道德那么简单,而是涉嫌违法,甚至是构成犯罪。

2、蹭ETC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关于蹭ETC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主要存在诈骗与盗窃的定性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车主通过蹭ETC的方式,欺骗了高速公路这个收费主体,致使高速公路在收费时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有了财产的损失,所以应当定性为诈骗。

个人认为,这种行为不应当定性为诈骗,理由是逃费行为人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ETC也非适格的财产处分主体,换句话说,机器不会被骗,故蹭ETC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收费权属于特许物权,属于财产权益的一种。通行者在通过高速公路时就已经与经营管理者形成了债权关系,它们二者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经营管理者为通行者提供通行条件,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权向通行者收取通行费,相应的通行者负有缴纳通行费的义务。

现在的情况是,行为人通过蹭ETC的方式,逃避缴费的义务,属于在被害方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的行为,故应当视为盗窃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人认为蹭ETC是侵犯了车主的利益,但事实上,侵犯的应当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利益。

3、白色轿车车主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对于盗窃行为,根据数额的大小,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山东省对于盗窃数额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也就是说,达到2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反之则是普通的盗窃行为。

本案中,单单从本次的数额来看,白色轿车车主的行为应当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处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事件中,由于女子及时的发现,导致白色车主的盗窃行为没有完成,属于盗窃未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所以在本案中,白色轿车车主很大概率会被从轻处罚。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一点是,盗窃罪除了数额要求外,两年内三次盗窃的,也同样构成盗窃罪,所以如果后续经过查证属实,男子有多次逃费的行为,则仍然可以以盗窃罪对男子定罪处罚。

最后,勿以恶小而为之,很多人以为蹭ETC没多少钱,就放纵自己的行为,殊不知是自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