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男子在KTV上厕所时,听到隔壁女厕有人呼救,男子当即冲进女厕,结果看到一名醉酒男子在女厕里赖着不走,了解情况后拖拽该男子离开,过程中醉酒男子摔倒受伤,随后要求赔偿1.1万余元。该男子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拒绝赔偿。

据悉去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酒劲上头的男子潘某晕乎乎走错了路,一头扎进了KTV女厕所。正在里面的女子李某吓了一大跳,还以为遇到了坏人,先是跟潘某理论,可对方醉得迷迷糊糊没反应,她赶紧大声呼救。

听到喊声的杨某快步赶来,一看潘某醉醺醺地在女厕里,又听李某说了来龙去脉,立刻让潘某赶紧离开。但潘某醉得厉害,对杨某的话完全不当回事。杨某急了,伸手就想把他拖出女厕。

没成想,拖拽过程中意外发生了--潘某不知是故意较劲,还是醉得站不稳,"啪"地一下摔倒,脑袋重重磕在门框上,当时就出了血。潘某的朋友很快赶到,赶紧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潘某住院8天,光医疗费就花了2300多元。警方调查后说没发现违法事实,终止了调查。可出院后,潘某却找上了杨某,张口就要赔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共11844.83元。

杨某气不打一处来:自己明明是好心帮忙,制止潘某闯女厕的不妥行为,怎么反倒要赔钱?双方谈不拢,潘某直接把杨某告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男子杨某好心助人需要担责吗?

这场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杨某拖拽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潘某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这需要结合民法典中关于"见义勇为""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逐一分析。

一、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保护他人民事权益",既包括制止不法侵害,也包括阻止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本案中,潘某醉酒误入女厕所,已对李某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构成现实侵扰(即使无主观恶意,客观上仍属于不当行为)。杨某听到呼救后介入,目的是制止潘某的不当行为、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符合"见义勇为"的核心特征--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实施的合理制止行为。

二、杨某拖拽潘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判断杨某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行为的必要性:潘某醉酒后对劝阻无反应,若不及时将其带离,可能持续侵害李某权益(如延长侵扰时间、引发更严重冲突),因此杨某采取拖拽措施具有一定必要性。

2. 行为的合理性:需考量杨某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其拖拽动作未超出必要限度(如未使用暴力殴打、未故意推搡),仅是为将潘某带离现场而实施的约束行为,即使过程中发生意外,也难以认定存在过错;反之,若杨某存在故意刁难、暴力拖拽等过激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

从案情来看,潘某摔倒系"醉酒站不稳"或"故意较劲"所致,无证据显示杨某存在主动伤害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更可能被认定为"合理限度内的制止行为",过错程度较低。

三、潘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潘某的过错主要体现在:

1、醉酒后误入女厕所,本身已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扰,是引发事件的直接原因。

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可能导致自身行为失控,却未采取防范措施(如由朋友陪同);

3、摔倒与自身醉酒状态或不配合行为直接相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潘某需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即使杨某存在轻微过错,也可大幅减轻责任。

那么,法院如何判?

一审法院认为:

1、潘某醉酒误入女厕构成侵权,

2、杨某将其带离的行为无故意或过度暴力,无明显不当。

3、潘某自身醉酒是摔倒主因,杨某行为未超必要限度,不构成侵权且属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驳回潘某诉请。一审后,潘某提起上诉,主张杨某拖拽行为不当、自身无故意、杨某有过错等。

二审确认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潘某行为有过错,杨某拽离行为正当无过错,纠正一审关于紧急避险的法律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