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向破裂,一方身患重大疾病致生活困难,离婚时能否向对方主张经济帮助?近日,凭祥市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依法妥善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中,经调解确认离婚后由男方支付女方离婚经济帮助金5万元。
小勇(化名)与小羽(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激烈争吵,无法妥善处理交流渐少。小勇曾向凭祥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以双方分居三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小羽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现已确诊乳腺癌,需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同时因透析治疗将长时间无法工作,缺乏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请求对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凭祥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为更好处理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在征得小勇与小羽调解同意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双方交换调解意见,双方在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就小羽提出的因身患重大疾病,加之抚养孩子,离婚后将难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需小勇支付其一定数额的离婚经济帮助金的请求,法官向其充分释明离婚经济帮助适用条件、金额确定的多种因素。最后,小羽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离婚后由小勇分期支付其离婚经济帮助金5万元,但小勇对该金额不认可,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小勇耐心释法说理,指出其在拥有住房公积金、公司股份及分红的情况下,自身经济状况较好,劝导其换位思考并承担起应尽的责任,最终小勇同意了小羽上述离婚经济帮助金请求,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两人的情感纠葛也终在理性平和的协商中画下句号。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中的兜底条款,本质上是对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和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表明离婚经济帮助适用要符合一定条件,但也非所有离婚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主张获得。本案中小羽举证证明其身患重大疾病,离婚后凭借其个人能力难以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且小勇自身经济状况较好,故小羽可以提出由小勇给予其一定的离婚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