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一起引发广泛热议的故意杀人案落下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忠是肉店经营者,和被害人李某合伙经营肉铺长达三十年,双方因为退伙分红问题长期积怨矛盾不断。

案发当日,王某忠来到肉店,二人再起冲突,王某忠持刀将合伙人李某当场杀害。行凶之后,他拨打 110 报警,站在店门口等待警方到来。期间两名无辜村民开车前来买肉,王某忠让二人赶紧离开,见对方反应迟缓,他再度返回店内持刀,将两名毫无纠葛的无辜顾客残忍杀害,三条生命就此消逝。
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给出结论:王某忠作案时虽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但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完整,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需要为全部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王某忠持刀杀害三人,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归案后如实供述,家属也代为赔付部分丧葬费,但他报警之后没有停止犯罪,继续加害无辜群众,不构成自首,从轻情节不足以抵消滔天罪行。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之后,王某忠不服判决,正式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提出:自己作案时属于抑郁发作,同时存在坦白、主动报警等待抓捕等情节,希望二审法院改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