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上午,云南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内气氛凝重,备受社会关注的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如期开庭。

庭审现场,被害人亲属的殷切期盼、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公诉机关的有力指控,交织成一段跨越二十余年的正义追寻之路。

这起案件的背后,是一场因私人怨恨引发的连环恶行,是一位见义勇为者的无辜陨落,更是一次对法律威严、人性底线的深刻拷问。

回溯案件全貌,田永明从强奸亲属、杀人未遂,到刑满释放后蓄意报复、残杀好人,再到潜逃二十年最终落网受审,每一个节点都镌刻着罪恶的印记,也彰显着司法机关捍卫正义、绝不姑息犯罪的坚定决心。

01、昔日恶行:性侵亲属+杀人未遂,数罪并罚入监服刑

时间回溯到1996年,彼时20岁的田永明还是云南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的一名普通农民,小学文化的他性格偏执、心胸狭隘,却有着极强的报复心。

这一年的6月28日晚,一场精心策划的恶行悄然上演。当晚,田永明得知其大哥田某某前往向阳煤矿结账,家中仅剩大嫂赵某某一人,便心生歹念,趁赵某某不备潜入家中躲藏,静待时机实施不法侵害。

待到深夜赵某某熟睡后,田永明悄悄闯入卧室,试图对其实施强奸。睡梦中惊醒的赵某某奋力反抗、坚决拒绝,面对大嫂的抵抗,田永明非但没有收手,反而掏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将刀刃抵在赵某某的颈部,以杀害相威胁,在暴力胁迫之下,最终残忍地强奸了自己的大嫂。

恶行败露后,田永明非但没有丝毫愧疚与悔改,反而认为是赵某某将此事告发,让自己颜面尽失、无法在村里立足,心中的怨恨不断滋生,甚至产生了与赵某某同归于尽的恶念。

同年7月7日清晨,潜逃在外的田永明悄悄回家,取出此前藏匿的缅刀和跳刀各一把,随身携带后再次窜至赵某某家中,当众扬言要杀死赵某某,所幸被闻讯赶来的同村村民及时拉开劝阻,其杀人的企图未能得逞。

当天,田永明便因故意杀人(未遂)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田永明除了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外,还曾参与窝赃行为。

他在得知其兄长等人手中的薄膜系盗窃所得后,不仅没有及时举报,反而主动帮助转移、藏匿赃物,并协助销赃,其行为已构成窝赃罪。

综合全案事实,1996年9月10日,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永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法院审理期间,鉴于田永明有检举立功表现,对其窝赃罪依法从轻处罚,但这一从轻情节,并未唤醒他内心的良知,也未能让他认清自身的罪恶。

02、刑释报复:挥刀弑善,潜逃二十载沦为亡命徒

入狱后的田永明,在监狱中度过了6年的刑期,因在服刑期间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于2002年7月15日减刑释放,提前走出了监狱的大门。

监狱本是改造罪犯、唤醒良知、重塑人格的地方,然而,对于田永明而言,这6年的服刑生活,并没有磨平他心中的怨恨,也没有让他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法治意识,反而让他对赵某某的报复之心愈发强烈。

他始终将自己入狱的原因归咎于赵某某,认为是赵某某毁了自己的人生,出狱后的他,没有选择重新开始、踏实生活,而是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策划报复上,一场更大的灾难,正在悄然酝酿。

2002年11月13日晚,夜幕降临,华宁县青龙镇的乡村渐渐陷入宁静,然而,这份宁静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暴力打破。

当晚20时许,田永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再次来到赵某某家中,目的只有一个--找赵某某泄愤报复。

赵某某在家中发现田永明后,深知其来意不善,心中充满恐惧,来不及多想便从卧室向外狂奔,试图逃离魔爪。田永明见状,立即持刀紧随其后追赶,眼中满是杀意。

刘铭富见义勇为被杀害的报道

就在此时,同村村民刘铭富恰好路过赵某某家门口,听到屋内的呼喊声和奔跑声,察觉到情况不对,便立即上前查看。

当看到田永明持刀追赶赵某某的凶险场景时,刘铭富没有丝毫犹豫,也没有顾及自身安危,毅然挺身而出,上前阻止田永明的暴行,试图保护赵某某的安全。

然而,被报复之心冲昏头脑的田永明,早已丧失了理智,面对刘铭富的劝阻,他非但没有停下脚步,反而将心中的怨恨全部发泄在这位见义勇为的村民身上,挥刀向刘铭富刺去。

锋利的刀刃一次次刺向刘铭富的胸部、背腰臀部等部位,其中两刀深达胸腔,致其右锁骨下动脉大部断裂、右肺完全萎缩,右胸腔内积血约1500ml。

据事后法医鉴定,刘铭富系被他人用锐器致颈动脉破裂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身上共有3处刀伤,其中两处为致命伤。

阻止刘铭富后,田永明没有停下施暴的脚步,继续追赶逃跑的赵某某,追上后又持刀连刺数刀,致赵某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所幸被随后赶来的旁人及时阻止,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作案后的田永明,深知自己罪孽深重,不敢停留,立即逃离了现场,开启了长达二十年的潜逃之路。

03、法网恢恢:廿年追凶不止,罪犯终落网受审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等方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田永明,并于2002年11月15日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追捕工作。

二十年间,公安机关从未放弃对田永明的追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视频侦查、情报分析等侦查手段日益完善,追捕工作有了新的突破。

2022年2月24日13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通过精准的视频侦查和细致的情报分析,在长沙县长桥社区的一处出租房内,成功将潜逃近二十年的田永明抓获归案。

当民警出示逮捕证的那一刻,这位背负着一条人命、潜逃二十年的罪犯,终于无法再逃避自己的罪恶,被依法押解回云南玉溪接受法律的审判。

04、司法审判:一审二审定刑,再审纠错追公平

2022年11月15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田永明故意杀人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永明因对其大嫂赵某某心怀怨恨,刑满释放后蓄意报复,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后果特别严重。

同时,田永明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判后,田永明不服判决结果,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田永明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称其对刘铭富的死亡系过失致人死亡,对赵某某仅构成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还辩称刘铭富系被赵某某推到自己所持的刀上致死,且自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此外,田永明还当庭否认1996年强奸大嫂的犯罪事实,声称自己是被诬陷的。

针对田永明的上诉理由,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驳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永明因强奸大嫂被判刑后,不思悔改,出狱后蓄意报复行凶,犯罪动机卑劣,其将阻拦自己行凶的刘铭富捅刺数刀后,又继续追杀赵某某,犯意坚决,漠视他人生命,其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罪。

同时,田永明供述的作案凶器已被其丢弃,虽系物证缺失,但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

其在看守所内参与阻止他人犯罪的行为,并未起到实际制止作用,不构成立功;其当庭辩解避重就轻、推卸责任,认罪态度极差,主观恶性极深,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刘铭富的近亲属则认为,田永明前罪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出狱仅4个月便再次持刀行凶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田永明死刑立即执行。

经过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25年10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田永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就在刘铭富的近亲属为二审裁定感到失望之际,案件迎来了转机。

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启动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6年1月21日的再审庭审中,田永明首次向被害人家属道歉,但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认为其道歉并非真心悔罪,而是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试图减轻罪责的投机手段。

截至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将依法择期作出判决,而全社会都在期盼着一份彰显正义、告慰逝者的判决结果。

05、案件剖析:罪恶根源与深刻警示

田永明故意杀人案,跨越二十余年,从犯罪实施到潜逃落网,再到一审、二审、再审,每一个环节都牵动着人心,其背后的罪恶根源与深刻警示,值得全社会深思。

从罪恶根源来看,田永明的悲剧源于其扭曲的人性、淡薄的法治意识和极端的报复心理。

小学文化的他,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和价值观,将一己私欲凌驾于他人权利和法律尊严之上,性侵亲属后不仅毫无悔意,反而将自身过错归咎于他人;

监狱改造未能唤醒其良知,反而加剧了其报复之心,出狱后不思悔改、重蹈覆辙,最终残忍剥夺无辜者的生命,沦为罪大恶极的亡命徒。

此外,其自身性格的偏执狭隘、心理疏导的缺失,也让他在负面情绪的裹挟下,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无法回头。

06、妙手物语

田永明一案,是一场因私人怨恨引发的人间悲剧,更是一次对法治威严、人性底线的深刻拷问,留下三点沉重警示,振聋发聩。

其一,法治不容挑衅,罪恶必受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罪犯潜逃多久、藏匿多深,终将被绳之以法,田永明潜逃二十年仍难逃审判,印证了法律的刚性与威严,也告诫每一个人,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付出惨痛代价,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更彰显了法律对屡教不改者的严厉震慑。

其二,人性不可扭曲,底线不可逾越。见义勇为的刘铭富,用生命诠释了善良与勇敢,而田永明则用暴行践踏了人性与良知,这警示我们,做人当心怀敬畏、坚守底线,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学会理性化解矛盾、包容他人,切不可被报复之心裹挟,走上极端之路。

其三,改造重在走心,帮教不可缺位。田永明刑释后迅速再犯罪,凸显出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改造不彻底、回归社会后缺乏有效帮教和心理疏导的问题,这提醒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与心理干预,帮助其重塑人格、融入社会,从源头减少重新犯罪,同时,全社会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让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二十载追凶路,只为告慰逝者魂;再审追责时,彰显法治显正义。愿刘铭富的英勇事迹被永远铭记,愿正义早日降临,告慰无辜逝者与家属;愿每一个人都能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教训,坚守良知、敬畏法律,珍惜自由、尊重生命,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让社会多一份安宁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