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新疆,男子隐瞒亲属关系和女子结婚后生有一女,婚后和父母同住家庭矛盾不断,于是两人共同出资35万元购房,而男子却以务工为由常年住在父母家,疏于陪伴妻女,双方经常吵架而同一时间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法院调解无效后,准备出具调解书时却发现一个大乌龙。

男子隐瞒亲属关系和女子结婚后生了个女儿,一开始跟男方父母挤在一块儿住,一个院子里住了两代人,婆媳之间、夫妻之间,磕磕绊绊的事一天没断过。

女方觉得憋屈,想搬出去单过,男方倒也同意,俩人一咬牙凑了三十五万,买了套小房子,钱是俩人一块儿出的,日子也是奔着好好过下去的。

可房子买是买了,男方却不大着家,他找了个由头,说在外面务工,干完活就回父母那边歇着,十天半月才回自己小家看一眼。

女方一个人带着孩子,又要收拾屋子又要管孩子吃喝拉撒,心里那股火越攒越大,男方偶尔回来,俩人说不上三句话就吵,吵完了男方摔门就走,女方抱着孩子掉眼泪,这种日子拖了两三年,俩人都觉得过不下去了。

巧的是,俩人都想到了法院,而且几乎是同一时间跑去起诉,都要求离婚,把财产和孩子的事掰扯清楚,法院收到两份诉状,一看是同一对夫妻,就并到一个案子里处理。

法官先试着调解,跟男方聊聊,再跟女方谈谈,想看看有没有和好的可能,结果俩人态度都挺硬,男方说这日子没法过,女方说早该离了,调解做了两轮,没用,法官也就不勉强,准备出调解书,把房产和孩子抚养权安排好就结案。

就在出调解书的前一天,书记员照例核对双方身份信息,瞅着俩人籍贯和出生日期,心里犯了一下嘀咕。

他又翻了翻卷宗里父母那栏,发现男方母亲和女方父亲是亲兄妹,这俩人原来是表兄妹关系,男方是女方姑姑的儿子,也就是说,他俩是二代旁系血亲,法律上明令禁止结婚的那种。

这意味着,从头到尾这场婚姻就不算数,法律压根不承认,既然婚姻无效,那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法院不能再出离婚调解书,只能直接宣告婚姻无效。

财产和孩子的分配,不受离婚程序影响,该怎么分还是怎么分,该谁抚养孩子还是谁抚养,但法律文书上的案由得改。

法院最后把无效婚姻的裁定和财产分割、抚养权安排的两份文书一并下发了。

房子因为是俩人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折价分,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按月付抚养费。

这事闹了几年矛盾,最后结束这段关系的不是离婚判决,而是一纸无效宣告,俩人吵了那么多回,争了那么多回,到头来连婚都算不上。

这个结果对女方来说打击最大--她以为自己在离婚,实际上法律告诉她根本没结过婚。

《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近亲不能结婚,民政局登记的时候要查双方亲属关系,表兄妹这种关系在系统里随便一核就能发现,要么是当年登记时没仔细审查,要么是男方在填报材料时动了手脚。

如果是后者,性质就不一样了,那是用欺骗手段获取婚姻登记,法律上不认,情理上更说不过去。

女方从头到尾蒙在鼓里,以为自己嫁了个知根知底的人,结果连对方基本身份信息都没搞清楚。

不过法院最后处理财产和抚养权的做法是公道的,婚姻无效归无效,但两个人共同出资买的房、共同生养的孩子,这些事实不会因为婚姻无效就一笔勾销,房子按出资比例分,孩子判给实际抚养的一方,另一方付抚养费,该算的账一样没少算。

法律虽然不承认这段婚姻,但承认这段共同生活里产生的经济关系和亲子关系。

这件事也提醒所有人,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是两个家庭的事,对方的家庭背景、亲属关系,婚前该问清楚的必须问清楚,别等出了事才发现连婚姻本身都不合法。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案件中,男方母亲与女方父亲系亲兄妹,二人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情形。

该案说明,婚姻无效具有溯及力,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适用离婚程序,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仍需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