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17岁女孩遭强奸"的报警,本应是需要司法机关严肃处置的侵害案件,却在检察机关的细致监督下,揭开了一起跨区域流窜作案的"仙人跳"骗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中,这起未成年女子伙同他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案,既暴露了新型违法犯罪的隐蔽性,也彰显了检警协作守护司法公正的力度。

报警背后的谎言:一场精心设计的"仙人跳"

2021年10月30日,17岁的李某某通过交友软件与无业男子孙某某相识,两人共进晚餐饮酒后,前往某洗浴中心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突然电话报警,声称自己因醉酒被孙某某强奸。警方处警时发现孙某某身上有疑似抓痕,结合李某某的陈述,当日便以涉嫌强奸罪立案,并对孙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看似证据"链条完整"的案件,却在3天后出现反转。孙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李某某的自书材料,其中明确写明"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本人是报假案",与报案时的陈述截然相反。这一关键矛盾引起警方警惕,随即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商请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介入研判。

检察官梳理证据时发现诸多疑点:案发后有自称李某某"姑姑""姑父"的两人,以撤销报案为条件向孙某某家属索要3万元赔偿款,收款后却失联;所谓"姑姑"年纪尚轻,与李某某无亲属关系,且是李某某自行联系到场,身份从未核实;洗浴中心监控显示,两人进入时行动自如、举止亲密,与李某某所述"醉酒被强奸"的情节严重不符。

深挖彻查:跨5省8地作案8起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针对这些线索,检方与警方联合开展侦查,通过核查户籍、通信、住宿及出行信息,最终查明真相:自称"姑姑""姑父"的王某甲、王某乙(均刚满18周岁)与李某某并非亲属,三人是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团伙。案发当日,三人共同从住宿酒店出发前往洗浴中心,案发后频繁电话串通,其"报警强奸"的行为实为典型的"仙人跳"--以发生性关系为诱饵,通过诬告强奸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检察机关随即提出意见建议:因证据不足,建议将孙某某的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李某某等三人立案侦查。2021年11月12日,警方在了你省将三人抓获归案。

进一步侦查发现,该团伙的犯罪行为远不止这一起。2021年6月至11月间,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结伙,在河南、四川等5省8地以相同手段连续作案8起。他们分工明确:李某某负责通过交友软件诱骗男性见面并发生关系,王某甲、王某乙冒充亲属出面"追责",以报警告强奸为要挟敲诈勒索,累计非法获利23.7万元。部分被害人因担心名誉受损,选择花钱消灾,让该团伙愈发肆无忌惮。

检方精准监督:纠正侦查瑕疵,避免冤错案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聚焦犯罪事实认定,更注重规范侦查行为。针对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李某某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核实合适成年人身份等违法情形,检方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考虑到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身份"转换"的特殊性,建议警方规范询问、讯问程序,避免证据形式错用;针对跨区域流窜作案特点,指导警方规范电子数据提取、异地协作等侦查环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启动延伸监督,将李某某等人在其他省份作案的线索,通报至相关地区检警机关。当地司法机关据此对1名已被错误立案侦查的被害人依法撤案,对1名已被错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害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有效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2023年1月17日,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结合其作案次数、涉案金额及未成年人情节,分别判处三人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此前,孙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已依法撤销。

法律边界与社会警示:"仙人跳"≠ 法外之地

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也让"仙人跳"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危害再次成为热议焦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仙人跳"通常涉嫌诬告陷害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也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案件中,报警人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同样需承担责任。谎报强奸不仅会导致无辜者被错误羁押、名誉受损,还会占用有限的警力与司法资源,干扰正常办案秩序,即便未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