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警巡逻发现,某二楼房间内疑似有卖淫嫖娼,踹开房门抓获了两男一女。不料,还有一名涉案女子,为了逃避抓捕,躲在窗外的空调外机上,不幸坠落身亡。女子家属认为,民警吓到了她,这才慌乱躲避,为此索赔68万。遭到拒绝后,女子家属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刚调休回家,李浩还没来得及好好睡一觉,所里就打来电话,让他赶紧归队出警。
作为一名派出所民警,李浩没有选择,辖区有报案,他只能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维护治安稳

定。

这次的举报的是一个卖 淫 嫖 娼 的案子,所里人手不够,只能把刚刚调休的李浩再召回来。

李浩根据举报线索,来到某市场进行巡逻摸排,有这丰富办案经验的他,很快就发现市场二楼的某个房间有异常。

锁定目标后,李浩带着两个辅警来到房间门口,趁其不备踹开房门,然后冲了进去。

果不其然,房间里有两男一女,看情况,差点就要步入正题了。其中一个男的走到窗户旁准备翻窗,被他们赶紧制止。

李浩经过简单的盘问,这两个男子和女子互不相识,而且其中一个男子已经给女子转账30元,达成了不法交易的约定。
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浩把这两男一女带回派出所,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可谁知,刚回到派出所,他们又接到报案,抓捕卖 淫 嫖 娼的那里,又发生了一起人员坠亡的案件。

李浩再次来到案发地点,经过现场勘察,这才发现,原来这个女子叫冉芳芳,竟是个漏网之鱼。

当时抓捕那两男一女的时候,冉芳芳也在现场,她当时为了逃避抓捕,翻出窗户,躲在空调外机上,结果不小心坠落下来。

虽然只有两层楼高,但冉芳芳还是不幸坠亡,要不是群众报案,他们还不知道冉芳芳坠亡的事实。

得知冉芳芳坠亡后,她父母认定,这就是民警的失职,要是当时及时发现冉芳芳,她也不至于坠亡。

再则,民警并没有证据证明冉芳芳卖 淫,他们踹门而入的方式,吓到了冉芳芳,这才让她不得不躲避。

冉芳芳坠落后,民警也没有及时发现并送医,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存在过错。

因此,冉芳芳的母亲提出国家赔偿,要求民警赔偿冉芳芳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68万余元,并要求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给冉芳芳母亲,直到死亡之日。

公安机关审理后,认为这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标准,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驳回了冉芳芳母亲的请求。

冉芳芳的母亲不服,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依法赔偿她68万元,并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至她死亡之日。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1、冉芳芳的母亲认为,李浩等人执法存在过错,这才导致了冉芳芳的不幸。

冉芳芳虽然在房子里,但没有证据证明她从事违法行为,李浩等人不敲门,直接踹门而入,冉芳芳这才吓的翻窗。

民警带走了两男一女,却没有检查冉芳芳是否在窗外,这样的疏忽大意,这才让冉芳芳有机会坠落。

冉芳芳坠落后,李浩等人也没及时送医抢救,这都是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冉芳芳的人身伤害赔偿,给她一次性赔偿68万,并给她养老送终。

2、李浩辩解道,作为人民警察,接到报案有义务进行查处。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他们得知冉芳芳所在的房间有不法交易,有义务也有责任进行查处。

为了查处不法交易,没有敲门,直接踹门,这都是合理的操作。

冉芳芳要是没有违法,为什么要躲到空调外机上呢?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这样做的风险。

3、经过检查,现场确实有不法交易。

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性关系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视为卖淫嫖娼。

现场查出其中一男一女已经以30元的价格达成了不法交易,他们当时确实没有发现冉芳芳,也没有查出证据。

冉芳芳已经死亡,他们也没有进一步调查不法交易的情况。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安机关对处理合法合理,依法驳回冉芳芳母亲的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