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缪某某(女)与常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缪某某被诊断出患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肢体瘫痪且语言功能部分受损,后被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2016年至2018年,常某某陆续转移包含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100余万元,后更换电话、隐匿行踪,长期拒绝履行扶养病妻的义务。

2021年11月,缪某某向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报案,但因常某某下落不明等原因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22年1月,缪某某又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不明,法院建议缪某某撤回自诉。

2022年4月,江北新区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常某某对妻子缪某某负有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却拒绝扶养,属于刑法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鉴于公安机关未依法受理被害人报案,江北新区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9月15日,江北新区分局以常某某涉嫌遗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8日,江北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同年6月28日,江北新区法院以常某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