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00后女孩马琳琳(化名)因转卖剩余处方药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被判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已将此案发回重审。这一案件因涉及药品管制与个人行为边界的争议,再次引发公众对精神类药物流通监管的关注。
事件回溯:从治病到涉罪的转折点
2024年1月,出生于2002年的马琳琳被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脑病,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开具8盒思诺思用于治疗失眠。同年6月病情稳定停药后,她通过网络平台出售剩余药品,分别向广东买家牛某出售2盒(14片)、向浙江海盐买家董某出售3盒(21片),获利300元。马琳琳称,当时"不知道思诺思是受管制药品,只是不想浪费"。
案件的关键转折点出现在买家董某身上。董某购药后主动联系警方报案,并配合警方领取快递,直接导致马琳琳被浙江海盐警方以涉嫌毒品犯罪立案调查。2024年12月,海盐县法院一审认定马琳琳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法律争议: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博弈
一审判决的核心依据是思诺思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其流通需严格遵循《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于"毒品"范畴,贩卖此类药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但二审的焦点集中在"主观故意"认定上。马琳琳及其辩护律师强调,她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动机,出售药品是因病情好转后闲置,且售价仅覆盖部分药费(如2盒思诺思售价120元,低于市场价)。董某在聊天中提及"越吃量越大,感觉有瘾",但马琳琳称"当时未意识到对方可能滥用药物"。
重审背后:事实认定与制度短板的双重审视
嘉兴中院的刑事裁定书指出,原判存在"部分事实不清"问题,但未具体说明细节。有法律界人士分析,争议可能涉及董某是否存在"钓鱼执法"嫌疑,以及马琳琳对药品管制属性的认知程度。此外,案件暴露了药品回收渠道缺失的现实困境--医院通常不回收患者剩余药品,而个人转卖可能触法,导致公众陷入"扔了污染,留着危险,送了坐牢"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