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酒店坠亡索赔案的二审判决书,驳回卢某家属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这起案件的细节也随之完整披露。
时间回溯到2025年6月26日16时35分许,卢某前往某酒店前台办理入住,经过酒店工作人员的身份核验后,成功入住该酒店7楼某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卢某手持水杯走出房间,来到酒店大门口稍作停留,随后进入酒店东侧的某网吧,直至3时许才返回自己的房间。
6月27日6时30分许,该酒店7层楼道东侧的监控视频记录下了关键一幕:卢某光脚、未穿外衣裤从自己的房间走出,由东向西朝着楼道尽头的窗户走去。来到窗户边后,卢某踩在窗台上,攀爬至上面可打开的右侧窗户处,先将窗户向内打开,又多次借力损坏了外侧的窗纱,窗纱掉落后,卢某将头部及上半身探出窗外,双腿一内一外横跨趴在窗框上,大约十几秒钟后,卢某从窗户坠落。

图源网络,有事件无关,侵权删除
到了卢某的退房时间,他并未到前台办理退房或续住手续,酒店工作人员尝试电话联系卢某,却始终无法接通。为了妥善处理,酒店为该房间预留了三天时间,可三天过去后,工作人员依旧无法与卢某取得联系,于是便将卢某留在房间内的行李拿出,进行妥善保管。
直到2025年7月2日17时22分,案外人徐某在该酒店旁边的胡同里,发现有人躺在地上,疑似已经死亡,立即拨打110报警。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调查确认,死者正是卢某,其于6月27日6时32分许从该酒店7楼西侧楼道窗户坠亡。随后,警方出具《死亡证明》,明确经现场勘查及法医判定,排除他杀可能,该事件不涉及刑事案件。
卢某家属得知消息后,认为酒店存在明显过错:未安装窗户限位器、疏于安全管理,且未及时发现卢某坠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对案发现场进行了仔细查看,确认案涉窗户窗台距离地面高度约为0.83米,窗台连同其上方的玻璃距离地面将近1.9米,该高度远超普通人身高,且窗户打开角度尚不足以让一个正常身型的成年人轻易通过,足以保护人身安全。同时,该窗户为消防窗户,已通过消防验收,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卢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其却主动爬到高约2米的窗户位置,采取暴力方式打开窗户、毁坏窗纱,攀爬出无法容纳其体型的窗户,将头部及上半身探出窗外,置自身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坠亡。即便窗户安装有限位器,也无法阻拦其追求危险结果的主观意愿及行为,卢某自身应对坠亡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酒店在卢某入住时进行了身份核查,在酒店大门、电梯、楼道等地安装了监控,大厅也设置了安保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卢某家属主张酒店应实时关注监控、适时在楼道巡查,以发现客人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该主张超出了酒店应尽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酒店在事后未及时发现卢某坠亡、延误报警,与卢某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图源网络,与事件无关,侵权删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卢某家属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