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地,男子余某外表高大帅气,谈吐幽默,事业上也小有所成,因而一直深得女性的青睐。

男子余某已婚有子,但其仍然四处招蜂引蝶,骗取不明真相女性的感情。

事发前9个月左右,男子余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年轻女子孙某。

女子孙某不满18岁,年轻漂亮,思想单纯,对未来充满了幻想,是一名在校大学生。

两人相识不久,涉世未深的女子孙某,很快便被经验丰富的"老司机"余某深深地吸引了,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女大学生孙某,起初并不知道男子余某已结婚并有了孩子的事实,在她的眼里,男子余某不但年轻帅气,而且事业有成,正是她梦里的白马王子。

因此二人认识没多久,男子余某便刻意制造了一个浪漫的机会,在其甜言蜜语的攻击之下,女大学生孙某沦陷了,两人发生了亲密关系。

随后不久,女孩孙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毫无经验的她,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敢告诉父母和同学,只好一直拖着。

大约9个月后,女孩孙某流产了,独自在医院诞下了一名死婴。

当她联系男子余某时,却遭到了其无情地拒绝:

"时间过了这么久,晓得孩子是谁的?关我什么事?"

"再说当时都是自愿的,不要再联系我了!"

由于生产时大出血,女孩孙某身体极度虚弱,无法下床,医生也要求她至少卧床休息一个月。

女孩孙某还在上大学,手里也没有钱,无奈之下,她只得告诉了自己的父母。

得知情况后,女孩孙某的父母火速赶到了医院,看着自己的女儿脸色苍白,一个人孤独地躺在病床上,虚弱无力,遭受如此大罪,孙某的父母心疼不已。

当从女儿的口中知道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之后,女孩孙某的父母气愤不已,直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称男子余某强奸。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依法传唤了男子余某。

面对民警的询问,男子余某承认其与女孩孙某发生过关系,但坚称双方是自愿的,其没有强迫女孩孙某。

接着,经过公安机关的进一步深入调查,没有找到男子余某强迫的证据。

相反地,根据调查显示,事发当天二人见面,还是女孩孙某主动约的男子余某。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指控男子余某强奸,证据不足,难以成立,遂未作刑事立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安律说法等。】

对于这个结果,女孩孙某的父母虽然心有不甘,但也无可奈何。

见无法追究男子余某的刑事责任,他们转而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男子余某承担赔偿责任。

女子孙某在起诉时提出:

1、男子余某已婚有家室,其故意隐瞒以上事实,与尚在读书,未满十八岁的女孩孙某"谈恋爱",并与其发生了关系,导致女孩孙某怀孕流产。

男子余某道德败坏,人品低下,毫无担当,事后予以否认,导致女孩孙某被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抑郁症。

2、本案男子余某侵犯女孩身心健康,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女孩孙某身心遭受创伤的民事侵权责任。

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男子余某的侵权行为,给女孩孙某身体和精神上,均造成了严重损害,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请求法院判决男子余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万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男子余某提出了书面答辩,其称:

1、女孩孙某流产后没有做亲子鉴定,无法证明孩子是自己的,也就不能证明女孩孙某的损害后果,是自己造成的。

2、双方是自愿的,公安机关也没有作刑事立案,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虽然自己已婚,与女子孙某发生了婚外恋情,但这属于道德范畴,不构成民法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女子孙某怀孕流产的损害后果,系被告余某所致,以及如果是,其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从事实上看,根据本案证据,男子余某认可同女子孙某发生过性关系,随后女子孙某怀孕,9个月后流产分娩。

男子余某没有向法院提供出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和证明,女子孙某怀孕、分娩不是其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和生活经验,能够推定本案女子孙某的怀孕、分娩以及产后的病症等损害后果,系男子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所致。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男子余某已婚有家室,违背公序良俗和良好道德风俗,与女子孙某发生婚外情,并导致女子孙某怀孕分娩,存在过错。

同时,女子孙某作为在校大学生,不自重自爱,与男子余某发生性关系,也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二人的行为分析,男子余某作为已婚的成年人,无论是从社会阅历、生活经验、自控能力,以及对事情后果的认知等,都比尚未成年的女子孙某强,因此男子余某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女子孙某。

据此,本案男子余某,应当承担女子孙某人身损害80%的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男子余某赔偿女孩孙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4千多元。

同时酌定赔偿女孩孙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两项合计2.4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男子余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遂作出裁定,驳回男子余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