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5起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典型案例,目的在于增强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就此表示,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既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虽然最高检此次印发的是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方面的典型案例,但在当前一些地方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出现趋利性执法的情况下,突出程序公正这一基本要求无疑对保护当事人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的权责具有很强的广泛性。

之所以强调印发上述5起典型案例的延伸意义,很重要的原因是趋利性执法和趋利性审判往往都是以程序公正缺失发端。

有一句法律格言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就是针对程序公正而言的。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对一个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和司法判决,决定和裁判结果都必须首先确保程序上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使人感受到该决定形成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一些法律裁判文书尤其是二审判决和裁定中,首先强调的是审判程序合法,就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也可以说,程序正义是最基本的正义,程序不合法导致的将是所有行政决定和审判结果的不合法。程序公正的缺失会导致实体结果的谬误。

无论是程序公正还是实体公正,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更是为了保护好当事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程序公正充分保护,会导致权力的越界。

为此,今后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通过程序公正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利。

当前一些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例,在程序上可能产生不少瑕疵:先抓后审,以审的"结果"补齐抓的"短板";以各种手段延迟通知亲属当事人羁押地点,或者设定各种障碍阻挠律师会见;为方便得到有罪供述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范围,以逃避全程录像;在羁押期间对当事人采取变相体罚和人格侮辱。如此等等,都是在程序上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体现。

要切实减少这种情况,重要的是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持续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意识,增强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敬畏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由此可见人身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同时要加强各种监督措施落实,包括增强各级检察机关监督权威性,从程序公正等源头上制止和纠正侵犯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

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要通过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在一些案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不管是非法取得还是合法收益,不管冻结的财产数额是否与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及可能受到的处罚相对应,一律予以冻结查封,然后威逼当事人出具手续证明,将财产转移到设立的专门账户上;在认罪认罚阶段,无限夸大认缴财产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迫使当事人花钱买无罪或者买轻罪。

这些都是在程序上严重侵犯当事人财产权利的表现。事实上,这也是趋利性执法普遍采取的手段,从而导致程序公正上的缺失。

要切实减少侵犯当事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现象,除了相关部门增强对当事人财产权利保护意识、加强各种监督之外,还应该彻底切断借此获得利益的渠道。最起码要做到,通过非程序公正渠道获得的相关财产要经过法院审判的"验证","超额"的部分应该退还当事人。这样才能进一步体现出程序公正和法院审判的严肃性、权威性。

总之,权力的扩张往往会导致权力的越界和当事人合法权利被侵害,其中很多侵害是程序公正缺失导致的。当前,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既包括宪法层面,也包括近来多项具体措施的强化,但重要的是法规和措施一定要落实,从程序正义入手既体现出法治的要义,也是切实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