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承袭明制,对地方实行的是"省-府-县"三级管理。
清朝将中原地区划分为十八个省(大部分时间),一个省内主要由四种相地独立的官员体系组成:
一、省级领导
封疆大吏中权力最大的是总督,统管数省的经济、民政、军事和人事。
巡抚与总督都可以称为封疆大吏,从表面上看,巡抚受到总督的节制。但实际上,因为督抚都是直接向皇帝负责,都有专折之权。总督对巡抚只是节制,类似于指导。
所以督抚之间经常上演pk的戏码。
但并不是每个省都有总督和巡抚,像直隶和四川一般是只有总督而没有巡抚,山东、河南、山西等地只有巡抚没有总督。
在一省之内,还有一个职位与督抚平起平坐,就是
提督学政由朝廷委派,派出者多为进士出身的京官。主要工作是
尽管地位不低,不受督抚节制,直接听命于朝廷,但是权力远不如督抚。
二、督抚属官
布政使为
道员主要分为两种:
各道道员经常由级别更高的官员兼任,而且各省之间也有较大区别。
三、府级官员
府是清朝三级管理的第二级,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地级市。一府的最高长官是知府,统管一府的民政经济,上级领导为巡抚。
四、军事体系
清朝镇守地方的主要是八旗军与绿营军,八旗军的最高长官是驻防将军或都统,地方无权节制,督抚都不行。
绿营的最高长官是提督,受督抚的节制,也同时接受驻防将军和都统的监督。
以上。
参考资料:《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