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南,张女士的丈夫刘某某迷上赌博,输光家产后又借了七八十万外债,二人只好回老家和公婆一起卖猪肉,可丈夫不走正道,又因为用死猪肉冒充好肉获了刑。刚出狱没几天,刘某某和张女士发生矛盾,他躲在家里,张女士一进门,他挥刀就砍向张女士的头。
一、案例详情
张女士是黔西南人士,她性格单纯善良,没有什么社会经验,也没有什么感情经验。
几年前,张女士认识了男子刘某某,彼时刘某某开了一家二手车行,每天吃喝玩乐,日子过得非常风光。
刘某某认识张女士后,经常领着她出去吃好吃的,还带她去见自己的朋友,日常相处中刘某某也很用心,花起钱来也非常大方。
张女士觉得刘某某对她好,就同意和刘某某在一起了。
刚刚恋爱时,二人之间非常甜蜜,张女士献宝一样把刘某某领回家给父母看,可是张女士的母亲觉得,刘某某看起来面目凶狠,不像个好相处的人。
但是,当时张女士和刘某某正在热恋,她觉得看人不能只看外表,刘某某是真心对她好,只这一点就足够了。
可很快,张女士就体会到了不听父母言的后果。
随着了解的深入,张女士发现,刘某某性格偏激,脾气暴躁易怒,心眼还非常小,一丁点的亏都吃不得。
最初的甜蜜期过去后,刘某某本性暴露,他不再像刚恋爱时那样体谅张女士,一点小矛盾都要和张女士争个输赢。
张女士伤了心,想要和刘某某分手,谁知刘某某竟然追到了她工作的地方,威胁她说如果敢分手,就杀张女士全家。
张女士知道刘某某的脾气,他说的出来就能做得出来。张女士害怕了,只好不再提分手的事,刘某某趁机提出来结婚。
当时刘某某认错态度诚恳,张女士想起他以前的好,存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能够改变他,加上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答应和他结婚。
21年,张女士和刘某某结婚,没多久女儿出生。
谁知,婚后刘某某染上了赌 博的恶习,做生意攒的几十万存款都被他输完了,还借了七八十万的外债。一时之间,张女士和女儿的生活都成了问题。
欠债后,刘某某带着张女士和女儿回老家,和父母一起卖猪肉。
只要踏踏实实做生意,外债早晚能还清。可是刘某某总想昧良心赚大钱,他不知从哪找来的渠道,低价进了死猪肉充当好肉卖。
23年的一天,有人发现肉质量不好,找到摊位上要求退钱,可刘某某拒不承认,还恼羞成怒提着刀就要砍 人。
张女士担心出事,自作主张给顾客退了钱,刘某某扭头就将矛头对准了张女士,提着刀追着张女士满街跑。
很快,刘某某以次充好的事被人举报了,刘某某也因此获了刑。出狱后,刘某某并没有反思自己,反而频频和张女士发生矛盾。
事发头一天,刘某某因为琐事和张女士发生争执,他抢走张女士的手机,还将她从3楼推下了二楼。
第二天,刘某某仍不解气,趁着张女士出门,他准备了刀站在门口,张女士刚回来,他提刀对准张女士的头就砍。
张女士连连惨叫呼救,邻居听见动静不对,赶紧将这事告诉了张女士的母亲。
张女士的母亲赶到时,张女士已经进气多出气少了,刘某某见妻子逐渐失去生命迹象,用刀 割自己的手臂意图自 杀。
张女士的母亲立即报了警,经鉴定,张女士是因砍器多次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大失血而亡。
据张女士的母亲说,她见到女儿时,女儿脑 浆都出来了,手腕和手之间只剩一层皮。
更让她气愤地是,刘某某的母亲竟然根本不管她的女儿,反而心疼自己儿子自 残在手臂上割出来的口子。
二、法律分析
刘某某砍击妻子张女士头部致其死亡,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1、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何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包括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 人罪。
故意杀 人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 亡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包括使用刀 砍、拳击等物理暴 力,也包括精神刺激导致他人自 杀。
2、刘某某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构成故意杀 人罪?
在与张女士的交往过程中,刘某某的性格缺陷逐渐暴露,他性格偏激、脾气暴躁易怒。
当张女士提出分手时,刘某某追到其工作地点,以杀其全家相威胁,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刘某某在处理感情问题时,具有强烈的控制欲和暴 力倾向。
婚后,刘某某染上赌 博恶习,输光积蓄并欠下巨额债务,随后又在生意中以次充好,这些行为反映出他缺乏基本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在因卖死猪肉与顾客发生冲突后,刘某某恼羞成怒要砍人,对张女士也同样毫不留情。此时刘某某的暴 力倾向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言语威胁,而是发展到了实际的暴 力行为。
事发当天,刘某某先是因琐事与张女士发生争执,抢走其手机并将她从三楼推到二楼,这一行为已经显示出他对张女士人身安全的漠视和伤害故意。
第二天,张女士出门,刘某某准备好刀站在门口,待张女士回来后,提刀直接对准她的头砍去。
头部是人体最为要害的部位之一,用刀 砍向头部这种行为极其危险,极有可能导致他人死 亡。
从这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刘某某在案发时,并非仅仅想要伤害张女士的身体,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张女士生命的故意,而且他希望通过这种极端的暴 力行为,结束张女士的生命。
相比之下,如果是故意伤害的故意,行为人可能会选择攻击一些相对不那么致命的部位,如四肢等,并且在行为过程中可能会有所节制,以避免造成过于严重的后果。
但刘某某直接将刀 砍向张女士的头部,这种行为方式明显超出了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范畴,更符合故意杀 人罪中积极追求他人死 亡结果发生的主观特征。
客观方面,刘某某使用的是刀具作为凶 器,刀具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杀伤力。
刘某某用刀 砍向张女士的头部,这种攻击方式极其危险,很容易导致他人死 亡。
头部集中了人体的重要器官,如大脑等,受到刀具的砍击后,会对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从张女士的受伤情况来看,经鉴定是因砍器多次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大失血而亡,这些严重的伤势充分说明了刘某某行为手段的残忍和致命性。
并且,刘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是有预谋的,他提前准备好刀具,在门口等待张女士回来后实施砍 杀行为。
这充分说明,刘某某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危险性和持续性,他对张女士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并且没有任何想要停止或减轻伤害的迹象。
3、刘某某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刘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当认定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且情节恶劣,极可能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刘某某刚出狱,又对张女士犯下如此恶行,应当从重处罚。
张女士的母亲表示,她已经收到通知,本案将于10月16日开庭,他们家属不要求民事赔偿,只要求刘某某偿命。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与量刑之间虽然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张女士的家属不同意谅解,意味着刘某某从轻处罚的可能性极小。
笔者认为,对于刘某某这种屡教不改,且严重的暴力犯罪,应当判处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