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是给孩子物质上的生活,教育是培养子女正确的思想品德,很多父母做到了第一点但忽略了第二点,最后培养出"小皇帝"、"太子爷"这种嚣张跋扈的孩子。

身为父母,不能只顾着赚钱,也要给孩子树立正确的观念,不然就会导致下面的悲剧发生,2015年甘肃发生了一起少女虐待案,这名年仅16岁的女孩生前被三名同学用尽各种手段折磨致死,而年龄最大凶手就是被家里惯坏的"少爷",作案时18岁,那法律会判他多少年呢?

被害者小雯是陇南县某高中高二学生,不仅学习好长相也很出色,是学校里的风云人物,很多男生争先恐后向她告白。小雯身边长得漂亮的同学都早恋,即使原本还不错的成绩下滑,她们也不当一回事。

小雯跟早恋的女同学不一样,她没有"恋爱脑",只有一颗考大学的心,所以拒绝掉所有来告白的男生,就连张某也一样。张某也是学校里的风云人物,但他是跟小雯截然相反的风云人物,不仅学习成绩差,人品素质也很烂,经常在校内校外打架,名声早就在附近一带臭了。

尽管张某是学校里的坏学生,但他总是用高傲的眼神看其他同学,因为他的父亲是大领导,同学都知道他的家世显赫不敢惹他,就算是老师也要看在他父亲的面上给他几分面子。张某以为凭借自己父亲的名声,小雯会答应他的告白,可小雯还是毫不犹豫拒绝,这让张某很没面子,因此记恨上小雯。

2015年3月29日,张某没有去上课,找来狐朋狗友杨某、段某去他的出租房看电影,看着看着,他们的心情激动起来,产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

30日,张某掐点算好晚自习下课时间,在小雯回家的路上拦住她,他说今天是他的生日,只要小雯陪他过生日,他以后再也不缠着小雯。小雯想了想,她过去最多是坐一坐,如果坐几秒能换一段清静的时间学习也值得,于是同意陪张某过生日。

张某将小雯带去出租房,小雯还不知道自己正一步步掉进陷阱,当她进入张某的出租房就没有了退路。小雯在张某的哄骗下来到出租房,却看到房子里还有杨某、段某两个人,张某端起桌子上的水,说:"小雯你上课辛苦了,一定很渴吧,来喝了这杯水吧。"

小雯看杨某他们身边也有一杯水,以为这杯水没有问题,端起水就喝了一口,可没几秒种,她就感到头晕目眩。小雯想往外面走,但张某几人拦住门口,无论她怎么抓门都打不开门,张某为了不让她出去,让人拿绳子将小雯绑起来。

小雯被绑在张某的出租房,她的父母却以为她在同学家,也就没有出去找她,或者打电话问是在哪个同学家。到第二天上课,小雯仍然没有从张某的出租房出来,老师以为小雯在家里,没有打电话给她的家长,就这样小雯错过了被救时机。

小雯从3月30日一直被绑到4月2日,这几天遭受了张某三人非人的虐待,不仅被玷污和还遭到殴打、刻字等待遇,小雯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但没一个人救她。

由于小雯失踪太多天,终于引起父母和老师的注意,他们互相联系到对方,这才知道小雯既不在家也不在学校,立马跑到警察局报警。小雯是30日下晚自习时失踪的,警察调来学校附近的监控,翻看30日那天晚上小雯去了哪里。

警察从监控中看到,小雯被张某带去校外附近的出租房,此后小雯再也没从那间房间出来,从这个监控来看,张某有非常大的嫌疑,警察就去到张某出租房查看。

巧的是,警察去到出租房时,张某三人都不在,警察破门而入,看到小雯绑在暖气片上,虽然小雯的身体有暖气片传来的热气,但她已经气绝身亡。

张某三人很快被警察找到,他们因非法剥夺小雯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违背小雯的意志,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QF小雯,构成QJ罪。

警察在小雯的脖子上找到勒痕,将尸体交给法医验尸,经过法医检验,发现小雯的死因就是这道勒痕,说明三人中有人还故意非法剥夺小雯生命,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接下来等待张某三人的将是法律的审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二人以上LJ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三人中,张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是主犯。杨某、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杨某、段某犯案时还是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法院审判,杨某、段某因为是从犯,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被判十年有期徒刑,而张某是主犯,又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