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又开始热起来了,需要从事高温作业的人也要发高温津贴了。实践中,有些人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却没有领取,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也没有主张;而有些人天天坐在空调房又误以为自己也有权领取高温津贴,还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极力主张。今天以我们湖北为例把这个说清楚。

湖北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条件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发放时间

全国多数省份集中在6月至9月发放,部分地区延长至5-10月,具体因气候差异调整:

  • 湖北:6月至9月,按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发放。

二、发放条件

1. 温度要求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35℃的露天作业,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不含33℃)时,需发放高温津贴。
  • 若气温≥40℃,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紧急情况除外)。

2. 特殊群体保护

  • 孕妇和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或33℃以上的室内作业。

三、发放标准

各省市标准差异较大,主要分按月发放和按日发放两种形式:

  1. 按月发放:上海:300元/月(室外或高温作业)。
  2. 按日发放:湖北:12元/天(室外35度以上,室内33度以上)

四、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需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注意事项

1. 不可替代性

  • 高温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饮料、绿豆汤等实物替代。
  • 防暑降温饮料需额外提供,不得抵扣津贴。

2. 工资与税收

  • 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不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津贴而降低工资。

3. 加班与停工

  • 因高温停工或缩短工时,不得扣减工资,更不得因高温津贴降低工资。
  • 高温加班需另行折算津贴。

4. 工伤认定

  •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五、维权途径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 向工会反映,要求整改。
  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3.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

提示: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条件、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相关政策。劳动者在计算高温津贴时需以自己所在省份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