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大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特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事件缘起于女子林某与李某等三人共同饮酒,期间李某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林某被发现死亡。

事后,三名共同饮酒者曾向林某丈夫支付补偿款9万余元,并出具了11万元的欠条。因后续补偿款未按约定支付,林某丈夫及子女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索赔11万元及相应利息。

9月16日,法院一审宣判,判令李某一次性赔付补偿金2万元。该案件引发社会对共同饮酒中责任界定等问题的关注,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量了各方情况,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此判决结果既回应了当事人的诉求,也为此类因饮酒引发的复杂纠纷提供了司法层面的参考。

事情要从2023年12月22日说起。林某与打工时相识的李某、祁某、张某相约聚餐,4人席间喝下2斤多白酒。聚餐结束后,祁某、李某又随林某回到其住所,继续饮酒至深夜。当晚11时祁某先行离开,李某则留在林某家中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清晨6时,李某发现林某已无生命体征,慌忙通知其家属报警。

悲痛之下,林某的丈夫和子女将李某、祁某、张某3人告上法庭,索赔11万元。此前,3名共饮者曾支付9万余元补偿款,并写下11万元欠条,因后续款项未兑现引发诉讼。

这场看似简单的索赔案,核心争议在于:3名共饮者是否要为林某的死亡担责?法院的审理厘清了关键界限。

法院查明,林某本身患有基础疾病,却仍大量饮酒,且酒后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自身对死亡结果负有直接责任。而3名共饮者的责任需区别认定:祁某和张某在聚餐中并无劝酒行为,祁某离开时林某虽饮酒但意识清醒,二人对后续风险缺乏预见可能,不构成过错。

但李某的责任无法免除。法院认为,李某与林某存在特殊关系,且在其家中留宿期间,明知林某已大量饮酒,却未履行基本的照看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疏于防范,其行为与林某死亡存在间接关联,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付2万元,祁某、张某无需赔偿。

这起判决再次印证了共同饮酒责任的核心逻辑:并非所有同席者都要"连坐",责任认定关键看"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只有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劝酒、灌酒、明知对方醉酒却放任不管、未妥善护送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过错。

酒局本是情谊社交,却常因疏忽沦为追责现场。林某的悲剧敲响警钟:成年人需对自己的酒量和健康负责,而共饮者尤其是组织者、留宿者,更要守住安全底线。别让推杯换盏的热闹,变成无法挽回的伤痛--毕竟,情谊之上,安全永远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