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博主在景区摆摊转卖蜜雪冰城柠檬水"的推文引发网友的关注与讨论。这个博主直接靠"倒卖"蜜雪冰城发了笔横财!用外卖红包3块4一杯批量进货(门店价4块),扛着保温箱到景区卖6块,3个半小时狂卖98杯,净赚254块!要是按旺季日均100杯算,月入轻松破5万,比白领赚得还多!
网友吵翻了:有人说这是景区刚需生意经,毕竟游客口渴时10块的矿泉水都买;也有人骂吃相难看,这不是把蜜雪冰城的实惠当韭菜割吗?
但除了安全和侵权问题,大多数人都选择支持该博主的行为。为什么这种明显的倒买倒卖行为,还是要站他这一边?
当上海迪士尼的农夫山泉卖20块、张家界山顶的"10块钱矿泉水+15块泡面"套餐成为默认规则时,景区就不是在做生意了--他们是在拿风景当人质,逼游客交赎金。
网友的愤怒点在哪?
1. 垄断式暴利太扎心
景区商家交着50%营业额的"场地费",转头把成本翻5倍转嫁给游客。就像你去长城看风景,结果每口空气都要收门票,这波操作直接触发"公共资源私有化"的集体愤怒。
2. 矿泉水刺客现原形
当某博主实测景区矿泉水比星巴克还贵,话题#景区刺客图鉴#直接冲上热搜。年轻人不是怕花钱,是恨这种"坐地起价"的羞辱式消费--高铁站卖3块的面包,到了景区摇身变成15块,连包装都没换!
3. 法律武器成摆设
《景区管理条例》写着"民生商品需限价",但商家总玩文字游戏:冰可乐算"冷链运输特殊商品",手冲咖啡是"特色服务体验"。网友气到自创"景区价格计算器":1元矿泉水×3(场地成本)+5(人力成本)=10元?这公式比量子力学还玄学!
就像当年滴滴用私家车挑战出租车垄断,某些"违法"行为其实是市场自发的修正信号。今天,3.4元的奶茶倒卖6元,挑战的是景区商圈的"坐地起价"现象。网友支持的不是违规,而是市场对不合理定价的自发修正。
这个剧情如果拍成电影,大概会是一部微缩版《肖申克的救赎》:
一个普通年轻人,用算法红包当"鹤嘴锄",在连锁品牌浇筑的铜墙铁壁上凿开一道裂缝,让阳光漏进来。
蜜雪冰城的标准化生产、景区饮料的溢价逻辑、甚至外卖平台的补贴机制,都在他的保温箱前短暂失效。
用3块4的成本搏6块的利润,98杯柠檬水卖完的时候,他像《我不是药神》里的程勇一样,用野路子打赢了一场商业系统的"不对称战争"。
说到底,网友不是支持"违法经营",而是受够了"只许景区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双标。当正规渠道的物价离谱到像在收"风景税",那么所有钻空子的人都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侠盗"--虽然不完美,但至少比坐地起价的吸血鬼强点吧?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男子在售卖该柠檬水的时候,将柠檬水的情况以及价格明确告知了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买或者不买,那么这样的行为是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男子买了柠檬水以后,并没有改变包装让顾客误以为是其他人的商品,他是直接将柠檬水原封不动地卖了出去。
并且男子也没有低于市场价格进行售卖,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他这样的做法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男子在售卖柠檬水的时候并没有改变或者是伪造店里的商标,也没有这在柠檬水上使用相似的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子在售卖柠檬水的时候,擅自使用店里的牌子进行不实宣传,那么可能会涉及虚假宣传,构成一定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