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海大通县法院判了个挺受关注的案子:一个女的跟三个同伴喝完酒,跟其中一个男的发生了关系,结果第二天凌晨被发现人"没了"。
后来这三个一起喝酒的人,给了死者家属一部分补偿,还写了欠条。但后续的钱没给,死者的丈夫和孩子就把这三人告了,要他们赔11万。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出乎不少人意料--就其中一个男的要赔2万,另外两个不用担责。这判决一出来,大家都在聊"一起喝酒要担啥法律责任"的事。
这事儿发生在2023年12月,女的叫林某,跟李某、祁某、张某一起吃饭。
四个人在饭馆喝了两斤多白酒,吃完饭后张某先回家了,祁某和李某送林某回了家,还接着喝了酒。
到了晚上11点左右,祁某走了,李某跟林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李某自己在客厅沙发睡着了,第二天早上6点多,才发现林某已经没气了。
司法鉴定说,林某是因为本身脑内有血管问题,喝酒后诱发了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才去世的。
资料图片与事件无关
出事后,这三个一起喝酒的人跟林某家属商量赔偿的事。
李某先给了林某丈夫5万,还写了张5万的欠条;祁某给了2万,写了3万的欠条;张某给了2.05万,也写了3万的欠条。
但这三人没按约定给欠条上剩下的钱,林某的丈夫和孩子就把他们告到法院,不光要11万赔偿,还要利息。
家属觉得这三个人都得对林某的死担责,但三个被告各有各的说法,谁都不服。
大通县法院审完这个案子,给的责任划分还挺特别。
法院说,张某聚餐时没劝酒,结束后就自己回家了,对林某的死没过错,不用担责;
祁某也没劝酒,还和李某一起送林某回家,已经尽到该有的照顾义务,也没过错,同样不用担责;
只有李某,虽然聚餐时没劝酒,但他跟林某发生了性关系,酒后还一起住,却没尽到照顾义务,所以有一定过错,得担责。
法院还提到,林某自己知道有疾病,还去喝酒,之后又跟李某发生关系,对自己的死要负直接责任。
最后判决下来:李某一次性赔2万(包括补偿金和丧葬费),家属对另外两个人的诉求,法院驳回了。
资料图片与事件无关
最近这些年,一起喝酒后出意外、最后闹上法院的事挺多,但不是所有一起喝酒的人都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说白了就是,一起喝酒的人要赔钱,得先有"过错"才行。
具体来说,一起喝酒的人在这几种情况可能要担责:
硬劝人喝酒,比如用话刺激对方喝,或者对方已经醉了还逼着喝;
明知对方不能喝还劝,比如知道人家身体不好,还劝酒导致人家发病;
没把喝醉的人安全送回家,尤其是对方已经没自控力的时候;
对方喝完酒要开车、做剧烈运动,没拦着。
法律判共饮责任,一直讲"谁有错谁担责",既不纵容真有错的人,也不会硬让没过错的喝酒人多赔钱。
法律判案不是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青海这个案子里,法院把每个一起喝酒的人的行为、过错都查得清清楚楚,该担责的担责,不该担的不勉强。
这份判决不光解决了纠纷,更是给大家上了堂法治课:成年人首先得对自己负责,只有没尽到该有的照顾义务时,才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