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麻精药品滥用呈现"新、广、多"的特点,一些成瘾性物质披着"电子烟"、"减肥药"的外衣,悄然流入青少年群体的生活,甚至将部分未成年人推向涉毒犯罪的深渊。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两名刚步入青春期的少年,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从好奇尝试到深陷泥潭,从吸食者沦为贩毒者。
2023年10月,当时年仅16周岁的王某在和朋友聚会时看到有人抽"上头电子烟",在周围人的怂恿和好奇心的驱使下,他"跟风"抽了几口。起初,他感觉有些头晕目眩,但并没有其他不适,就又尝试了一次,结果抽完后呕吐不止。后来,他得知"上头电子烟"的成分是依托咪酯,已经被国家列为管制类精神药品,就暂时不敢再抽了。
刘某和王某是同乡,初二辍学后刘某也沾染上了"上头电子烟"。2023年底,当时15周岁的她和王某一同随黄某(成年)去苏州工作,但工作了没几天就不想干了。黄某本身也是"上头电子烟"的吸食者,在他的影响下,王某动摇了,再次吸食这种"上头电子烟"。渐渐地,他迷上了"上头电子烟"带来的那种似醉非醉的虚幻感觉。幻觉给他带来了一时的兴奋与欢愉,却也带来了难以戒除的瘾癖。
由于失去了收入来源,加上看到朋友圈里有人贩卖"上头电子烟",黄某便提议:"不如我们也批发点来卖?"王某同意了。于是,三人开始分工:王某在媒体账号上发布相关视频招揽买家,黄某和刘某负责驾车进货、送货。第一单成交后,买家会介绍一些朋友来买,他们渐渐积累了"稳定客源"。每次交易所得都由黄某支配,均用于三人生活开支。
到案后,王某、黄某、刘某交代,三人因抽吸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成瘾,明知依托咪酯被列入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实现以贩养吸,三人结伙贩卖"上头电子烟"。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与他人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依托咪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贩卖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提醒,"上头电子烟"不是潮流,而是裹着糖衣的毒品,吸食此类药物不仅严重损害神经系统,更是违法行为。一些青少年吸毒、涉毒的第一步,往往是所谓"朋友"的引诱,请坚决对不良圈子说"不",远离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员。